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因此,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