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之一,具有证明力,但是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条件
作证是贫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证人是自然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不能当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只要符合证人资格条件,都有作证义务。即使与当事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关系,也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因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一律取消其证人资格,关键要看能否分清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在司法实务中,具体什么人属于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必要时,可进行鉴定再作判断。
证人应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学理上,我国多数学者均不主张将单位列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