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房贷的可以抵押该房屋二次贷款,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一、签了抵押,房产出卖合同有效吗
如果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买卖合同有效。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二、抵押权对孳息的影响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3、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的房屋卖掉要如何去处理
如果房屋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就私自将抵押的房屋卖掉,该行为最后是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根据民法典对抵押的明确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