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的构成要件及与过失决水罪的区别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决水罪是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过失决水罪则是出于过失,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决水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而过失决水罪没有未遂形态。行为人只要实施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一般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
法律分析
一、决水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同放火一样,决水也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犯罪方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这是决水罪区别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标志。
所谓决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如果仅是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决水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实施决水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如泄愤报复、嫁娲于人等。
二、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的区别是哪些。
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两者区别是:
(一)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是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三)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
对决水罪的规定并未将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即构成犯罪既遂。其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应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破坏力,水势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破坏力愈演愈烈,从而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危害。如果行为人刚开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正在破坏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致使所决之水流开始破坏即犯罪未遂。
结语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决水罪是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决水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决水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与决水罪相比,过失决水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且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定罪。此外,决水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而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决水罪的认定以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一旦水流失控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果行为人在破坏水利设施过程中未使水流开始破坏,即构成未遂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