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请求政府或者其他组织调解或者依法处理;
3、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