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
1.假如是结婚前夫妻中的一个人拿钱付的首付款,再在银行贷款,然后婚后二人一起还贷,房子一般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人的名下,离婚时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功;那么可以让法院判决财产的归属,此时没有还完的贷款算是产权登记一方的债务,一起偿还贷款的部分,离婚的时候,算是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需做的补偿。
2.假如二人结婚后一起还贷,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债务由两人一起偿还,法院可以把二人集中在一起商议定价,先把房子判给一方;并让他继续偿还剩下的贷款,再拿商议好的总价减去没有还的钱,剩余的部分就是得到房子的人需要给对方做出补偿的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