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权。(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房屋产权解释
1、商品房:是指房屋由开发商建设出售的,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可以自由对该房屋进行买卖、出租。
2、成本价住房:成本价房屋是房改售房的一种政策性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房屋后职工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职工再次上市出售,必须征得售房单位的同意。
3、标准价住房:标准价房屋是房改售房的一种政策性规定,国家或国有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时,职工占有一部分产权,单位占有一部分产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