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审批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3、工商分局受理的,市局在1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市工商局受理的,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