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共同承揽人的义务是:
1、共同承揽人负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的义务;
2、提供材料的义务,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3、通知义务;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关系和区别
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还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标的为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
二、定作人如何解除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要解除合同的,一定要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需提醒注意的是,承揽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注意保留因承揽工作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相关票据或证明材料,以便为将来主张损失提供证据。
三、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