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执行刑期计入减刑后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期从裁定日起计算,减刑前刑期不计入。减刑需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审理后裁定减轻刑罚。减刑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最多减刑一半刑罚。
法律分析
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减刑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
拓展延伸
刑期缩减对罪犯刑期的影响
刑期缩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的刑期进行减少。这种减刑可能是因为罪犯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或者是出于其他人道主义考虑。刑期缩减对罪犯的刑期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它可以帮助罪犯更早地重新融入社会,有机会改过自新。其次,刑期缩减也可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节约资源。然而,刑期缩减也需要审慎考虑,以确保不会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减刑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透明性。总之,刑期缩减对罪犯刑期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结语
刑期缩减是对罪犯刑期的减少,有助于促进其改造和社会融入。减刑应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和透明。刑期缩减既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也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然而,减刑标准和程序需谨慎制定,以保障社会安全。综上所述,刑期缩减对罪犯刑期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四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