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不服法院判决要求上诉的,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应当撰写上诉状,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状。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以缴纳上诉费用的方式确认当事人上诉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