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负责,因建材问题导致的安全问题由建材商负责,因其他人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第三人负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