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地应根据被告住所、经常居住地或原告住所决定,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去男方所在地。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离婚申请的双向权利
离婚申请的双向权利意味着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而不仅仅是一方拥有这个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婚姻中的双方利益平衡,并确保双方在面临婚姻困境时能够自主选择解决方式。男方和女方均拥有平等的权利,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婚姻状况来决定是否提出离婚申请。这种双向权利的设立,为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公正的解决途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和公平原则的确立。离婚申请的双向权利是婚姻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进步,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平衡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申请的双向权利,保障了婚姻中双方的利益平衡和自主选择。男方女方均可提出离婚申请,确保了公正和灵活的解决方式。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和公平原则,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平衡和双方的合法权益。离婚申请的双向权利是婚姻法制度的重要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