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后,遗产房已过户,不能反悔。公证的放弃继承也不能轻易反悔。非公证的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可以反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未表示放弃者视为接受继承。根据第1161条,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限度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者对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放弃继承后,遗产房已经分割完毕并过户了:不能再反悔。如果是公证的放弃继承,不能轻易反悔。如果不是公证的放弃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完毕之前,可以反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兄弟姐妹放弃房产继承后的反悔情况进行了怎样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兄弟姐妹放弃了房产继承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已经放弃继承权的兄弟姐妹来说,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再行反悔的。当然,特殊情况下,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存在欺诈、威胁或者被迫等情形,可能会对反悔进行一定的考量。但总体而言,民法典对于兄弟姐妹放弃房产继承后的反悔情况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反悔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兄弟姐妹放弃了房产继承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已经放弃继承权的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再行反悔的。特殊情况下,如存在欺诈、威胁或被迫等情形,可能会对反悔进行一定的考量。总体而言,民法典对于兄弟姐妹放弃房产继承后的反悔情况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反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