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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23-10-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变更合同的内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进行变更:

1、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2、依法可变更的条款。法律规定不准变更的条款,一律不准变更。

3、直接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合同中某些条款由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引起对其履行成为不必要或没有可能,这时,就会引起合同的变更。可见,这些条款本身就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就是要对这些直接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对于与合同变更原因无关的条款,就没有必要变更。

一、公司注销合同如何变更

公司注销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这些:

1、合同效力方面。

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2、至于货款方面,本身属于合同里面规定的权利义务,同前所述,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因此建议在公司实体灭失前,和对方商量好货款的支付对象。

二、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第一,关于合同的概括承受,这是指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的转移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和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转移原则”。这在国内外的实践中不存在大的争议。

第二,合同的债务承担即只做债务的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有明确的相反的意思表示。

这与合同概括承受的情形类似。

第三,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点上分歧较大。因为转让人将其债权让于受让人,不需要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的同意,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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