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对账簿的申领: 1.申请条件: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齐全无误的。 2.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审核并发放对账簿。 办理材料:职工本人申请的: ⑴《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 ⑵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⑶若职工已领取过旧版公积金对账簿的,申请时还需提供职工的旧版公积金对账簿; 单位经办人申请的: ⑴《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 ⑵提供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⑶若职工已领取过旧版公积金对账簿的,申请时还需提供职工的旧版公积金对账簿;若无法提供职工旧版公积金对账簿的,单位经办人不可代为申请,必须由职工本人自行前往缴存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