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之所以发生诉讼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工程价款问题,或是迟延支付、未支付,或是对工程计价标准、计算方法存在争议,或是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等等,均是与工程价款有关。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工程价款也是承包与发包双方经常产生争议的地方。在每一个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往往不一样,有的是根据哪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之争,有的是对同一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如何理解之争,有的是现场发生的签证应否变更工程价款之争等,双方对工程价款确定的依据、原则、金额,争议很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条规则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扣款等事宜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约束力,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工程款结算文件的也是认可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