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与企业的概念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企业: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在20世纪后期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新概念大量涌入的背景下,企业一词的用法有所变化,并不限于商业性或盈利组织。随着社会发展,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肯定是公司类型的企业。
二、事业单位能否向企业拆借资金
不能。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行为,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份无效的合同,对双方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三、事业单位向企业拆借资金的处罚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对出借方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