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注:如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工资的60%来计算本人工资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1级27个月月90%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含56级)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级25个月月85%3级23个月月80%4级21个月月75%5级18个月月70%18个月34个月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距退休5年1次性就业补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注: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及医疗补助适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级16个月月60%16个月28个月7级13个月正常工资14个月20个月8级11个月正常工资12个月16个月9级9个月正常工资10个月12个月10级7个月正常工资8个月8个月工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
2、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2010年为19109元/年,2011年为21810元/年,按20倍计算,2012年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436200元。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1款的的1——3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1款的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基准为:本人工资,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每月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每月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