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民房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近期,农业部公开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些解释,力求使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弄清这些概念
先谈交易市场,规范所指的流转交易市场,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