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增驾期间不扣满12分可以继续申请增驾,扣满12分就需要进行学习考试,将记分清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六)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二、增驾驾驶证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