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一、对环境监理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
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
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形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和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所明文要求的。
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态的一种处理;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复;从行为属性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二、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滞纳金是执行罚的一种。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定的义务人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通过罚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执行罚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行政处罚和执行罚的最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而且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反复使用。后者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促使处罚人履行处罚内容而采用的,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2、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权限是税收法律责任的延伸,如果对税务行政处罚权限不予规定,则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容易造成乱管乱罚,责任不清,也不利于保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但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执行罚。其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使其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迅速履行义务。
(2)法律性质不同。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未纳税,滞纳一天须交付一天的滞纳金。一旦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累计就立即停止,以此来防止其不履行缴纳义务,而行政处罚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比执行罚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
(3)构成要件不同。行政处罚要求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造成的行政违法,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而执行罚不要求主观上的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实施执行罚,以提醒、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3、根据我国规定,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不应是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迟延履行纳税义务的损害赔偿,是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第一,从税法法理来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之债,纳税人作为债务人,如果迟延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除缴纳税款外还要给予国家债权人相应的损失补偿,税收滞纳金就是补偿方式。因此,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罚款,它是一种民事性责任,不具惩罚性。而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惩戒作用,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作用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