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平等的获得招标信息;
2、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3、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