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参加劳动仲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公司属于申请人的,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后补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公司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公司属于被申请人的,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提交答辩书;
5、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6、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形;
7、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仲裁请求需要的证据;
8、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9、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