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
①只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②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
③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此种情形,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之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