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特征是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置于开放社会环境中,限制其自由,并需公众积极参与监管改造。管制刑适用范围广泛,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罪犯需遵守规定,如服从监督、不行使自由权利等。然而,刑法未规定违规惩戒措施,对管制执行效果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分析
一、管制刑有什么特征1、对罪犯不予关押,不以监禁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从这一点上看,管制刑实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被送往劳改场所服刑,身上不会烙上的烙印,身心免受被剥夺自由的惩处打击,品行避免在监禁场所可能受到其他重刑犯的交叉感染。2、将罪犯置于开放性的社会环境中,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在原单位工作,或在原居住地正常地生活,既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仍然生活在原来的社区中,仍然身处原来的社会环境之中。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服刑期间除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几项限制外,罪犯的行动基本上是自由的。不剥夺人身自由,但在开放的环境下限制其自由,管制刑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自由刑。这也是管制刑与其他自由刑的重要区别。3、社会公共系统和公众积极参与对被判处管制刑罪犯的监管改造。二、管制刑的内容是什么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4、执行方法。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违反上述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惩戒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结语
管制刑具有三个特征:首先,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实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避免了监禁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能够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常生活,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最后,社会公共系统和公众积极参与对被判处管制刑罪犯的监管改造。管制刑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广泛、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以及执行方法的规定。然而,刑法对违反管制期间应遵守规定的惩戒措施未作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