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再审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
1、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
2、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法律认为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