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兄弟姐妹都没有继承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拆迁兄弟姐妹有纠纷怎么处理
拆迁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在家庭内部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拆迁协议中的约定或其他书面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亲兄弟拆迁款怎么分纠纷
法律分析:因拆迁款的分配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纠纷是家庭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民法调整,在纠纷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当事人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后土地补偿款怎么分
离婚征地补偿款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协商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土地确权在爸爸名下,现在兄弟要分地,他们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承包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是户口本上面的成员,都是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的。但如果父母跟子女分户了,是两个承包单位了,这时和父母分户的子女是无法再继续承包父母的土地的,无法将父母的土地进行确权了。继承人有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吗继承人是否有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遗嘱只能处分已经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未生效遗嘱中指定继承的遗产没有处分的权利;2、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由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由继承人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分配;3、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继承权转由其继承人享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上面写兄弟两人的名字,怎样分割?
关于土地确权兄弟间的分割:1、如果兄弟之间是就家庭承包土地的分割,最好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来进行处理,然后取得村集体的同意。如果双方当事人没办法通过协商协议来解决掉的,那么则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则让人民政府来处理。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那么就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从接到处理结果通知的当天开始,在三十天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