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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2024-04-02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一、海运代位权的实施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防范债权保全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防范债权保全风险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走势,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债权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止债务人欺诈、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法院未来裁决的实体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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