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的方式是:执行转破产。执行转破产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申请破产后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申请破产后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管理破产的一系列事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更:是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仍在一审程序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别的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暂停执行,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未经审结且无别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暂停诉讼,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