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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

2024-04-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二)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三)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四)在非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五)对于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六)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七)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物流损坏货物赔偿标准

物流损坏货物的赔偿标准:可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对于完全损毁,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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