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若户口本遗失,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补领书面申请(如果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则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若户口本遗失,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补领书面申请(如果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则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结语
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若户口本遗失,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补领书面申请(如果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则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和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