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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途径

2024-04-08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最常用的途径便是,患方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鉴定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鉴定申请委托给市级医学会,市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后,医方或者患方一方不服或者双方均不服市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可向提出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鉴定申请委托给省级医学会。如对省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不服,还可以以同样的途径到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中华医学会基本不受理地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

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辩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鉴定委员会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也要正确客观的看待。

二、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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