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优先求偿权的特点:
第一,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第二,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第三,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他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