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组合,使其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不良产资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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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国的FSRA,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通过证券化将优良资产变现后,又无好的贷款项目,则实施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
况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低于通过证券化筹资的成本(由于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对优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