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男,生于19____年2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
____,女,生于19____年1月14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
当事人陈____与王____于19____年11月18日在上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____年____月18日生育女儿陈____.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感情完全破裂,故立此协议,请求民政部门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对双方离婚事宜具体协议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陈____由母亲王____抚养,父亲陈____每月承担抚养费____X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元),由男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女方。
三、当事人双方与女儿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____路____号____室的住房,当事人双方认可扣除未还贷款后的价值(包括装潢价值)为人民币____万元(____拾万元);双方离婚后,该房产权归女方及女儿共同所有;女方自愿补偿男方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X元)该房的未还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当事人双方及女儿共同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的公房,离婚后由男方独自承租使用。男方同意在女方及女儿放弃同住人的权利后,自愿补偿女方及女儿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元)
五、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学习、工作用品归个人所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
六、当事人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七、当事人双方为女儿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出发,男方可每二周探望女儿一次,具体时间为两周当中的星期六上午八时至下午七时;男方应于探望时限内及时将女儿送回。如临时探望,应征得女方同意;如男方的探望行为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八、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抵后,女方应于双方离婚后一次性支付男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九、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十、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正式离婚后生效。
协议人:
陈____(签名)
王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