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工伤职工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补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广东省的规定。四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补偿,应当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的,还需要补偿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四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四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gt;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