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区别是一个是经营,一个就是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QS,是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区域而言申请的,并且是针对生产性质的组织颁发的证书。比如比如从事糕点、豆制品、白酒、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需由市一级食药监局审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县区级食药监局提供咨询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针对食品销售流通环节、销售区域而言申请的,凡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比如我们经常看见的饭店、商店、大学超市、冷饮店、面包店等等都是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凡是涉及到食品销售流通的都需要办理该项许可证,基本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需要办理的,由药监局下放资质。
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区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审查细则,需要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能力等硬件条件。食品经营不需要遵守这个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两个证照的在办理上都是都是为了保障、规范食品行业,从而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和卫生。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