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