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如下:
1、公司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行为,留下企业空壳;
2、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
3、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