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欺诈骗保,3 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
1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3 、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4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
2 、具有相应的医疗服务能力,包括医疗设备、医疗人员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条件;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4 、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执行医保政策和收费标准;
5 、具有与医保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6 、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7 、申请医保定点需要向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能力评估报告、医疗质量控制文件、医保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
医保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将被纳入当地的医保定点机构名录中,成为参保人员的就医选择之一。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医保定点申请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还需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