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罪在理论界对既遂与未遂的观点
理论界对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_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
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
三、骗取医保类案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现状
1、行政处罚
通过分析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已经公布的3批24个骗取医保类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医保执法领域目前仍然以医保管理部门的行政调控为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有时候取决于医保管理部门是否将调查的结果和线索移送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介入医保执法领域。在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衔接方面暂时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的情况下,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即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主要考虑的仍然是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挂床、串换药品等一些情节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大部分都是通过责令退回医保基金、罚款、暂停/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对于完全虚构患者住院事实的严重违法行为,往往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2、刑事处罚
以“骗取医保”为关键词在案例检索平台上进行检索可以筛选出近900个相关刑事案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有医院、药房、患者、医保管理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案由涵盖诈骗、合同诈骗、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