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一项多边条约。该公约有三个主要目标,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惠益。
换言之,其目标是制定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它经常被看作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文件。《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里约热内卢的地球峰会上开放签署,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两项补充协议-《卡塔赫纳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项关于现代生物技术导致的转基因活生物体越境转移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定,于2000年1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议。它为有效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目标之一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法律框架: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取得与利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于2010年10月29日在日本名古屋通过,并在第五十份批准书交存90天后,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其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从而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起草一项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的首次提出是在1988年11月的一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生物多样性特设专家工作组上。次年,环境署设立了技术和法律专家特设工作组来起草一份法律案文,以处理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与主权国家和地方社区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所产生的惠益。1991年,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成立,并负责最后确定《公约》的案文。
1992年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了一次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商定案文的会议,会议的结论摘录于《内罗毕最后动议》。 《公约》文本于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地球首脑会议”)上开放供签署。截至1993年6月4日的截止日期,《公约》已收到168个签字。它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中承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关切",是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协议涵盖所有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它将传统的保护努力与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它规定了公平和公正分享遗传资源使用所产生惠益的原则,特别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惠益。它还涵盖了迅速扩大的生物技术领域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解决技术开发和转让、利益分享和生物研究安全性问题。重要的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规定。
该公约提醒决策者,自然资源不是无限的,并提出了一种可持续利用的理念。虽然过去的养护努力旨在保护特定物种和生境,但《公约》承认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必须用于造福人类。然而,这样做的方式和速度不应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下降。
《公约》还根据预防原则向决策者提供指导,该原则要求,如果存在生物多样性显著减少或丧失的威胁,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被用作推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这种威胁的理由。《公约》承认,需要大量投资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然而,它认为保护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利益。
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禁止某些形式的地球工程。
《公约》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
衡量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激励措施。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取进行监管,包括资源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提供传统知识或所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政府和/或地方社区)分享研究和开发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利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向提供传统知识和/或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政府和/或地方社区获取和转让技术,包括生物技术。科技合作。全球分类专家目录的协调(全球分类倡议)。影响评估。教育和公众意识。提供财政资源。关于履行条约承诺努力的国家报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公约又称《生物安全议定书》,于2000年1月通过。《生物安全议定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免受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转基因活生物体带来的潜在风险。
《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指出,新技术产品必须基于预防原则,并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和经济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例如,如果各国认为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证明某个转基因生物产品是安全的,它将允许它们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并要求出口商给含有转基因商品(如玉米或棉花)的装运贴上标签。
2003年5月,各国达到了所需的50份批准书/加入书/核准书/接受书的数量。根据《议定书》第37条的规定,《议定书》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
2002年4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通过了呼吁制定全球植物保护战略的《大加那利岛宣言》的建议,并通过了一项16点计划,旨在到2010年减缓世界各地植物灭绝的速度。
截至2016年,《公约》有196个缔约方,包括195个国家和欧洲联盟。除美国之外,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批准了该条约。已经批准的非联合国会员国是库克群岛、纽埃和巴勒斯坦国。罗马教廷和承认有限的国家是非缔约国。美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也没有宣布批准该公约的计划。
缔约方大会:《公约》的理事机构是缔约方大会,由批准《条约》的所有政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组成。这一最高权力机构审查《公约》的进展,确定新的优先事项,并为成员制定工作计划。缔约方会议还可以对《公约》进行修正,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审查成员国的进度报告,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协定合作。
缔约方大会利用《公约》设立的其他几个机构的专门知识和支持。除了临时设立的委员会或机制外,主要机构有:
秘书处:《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设在加拿大 蒙特利尔,在环境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下运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会议、起草文件、协助成员国政府执行工作方案、与其他国际组织协调以及收集和传播信息。
附属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机构(SBSTTA):SBSTTA是一个由相关领域的成员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它在就科学和技术问题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SBSTTA的下两次会议将于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SBSTTA-23)和2020年5月18日至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SBSTTA-24)举行。SBSTTA主席团现任主席是墨西哥的赫斯奎奥·贝尼特斯·迪亚斯先生。
附属履行机构(SBI):201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附属履行机构(SBI),以取代审查公约执行情况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SBI的四项职能和核心工作领域是:(a)审查执行进展情况;(b)加强执行的战略行动;(c)加强执行手段;《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运作。SBI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5月2日至6日举行,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7月9日至1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SBI第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5日至29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缔约方大会主席团充当SBI主席团。SBI现任主席是瑞典的夏洛塔·索奎斯特女士。
“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是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的主要工具(第6条)。《公约》要求各国制定一项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或同等文书),并确保将该战略纳入其活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积极和消极)的所有部门的规划和活动的主流。截至2012年2月1日,[已有173个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制定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
例如,英国、新西兰和坦桑尼亚开展了精心的应对措施,以保护单个物种和特定生境。美国(尚未批准该条约的签署国)通过物种恢复计划和其它长期存在的物种保护机制,制定了最彻底的实施计划。
新加坡也建立了详细的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国家生物多样性中心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代表新加坡。
根据《公约》第26条,缔约方需编写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
现任执行秘书是克里斯蒂安娜·帕斯卡·帕尔默,她于2017年3月17日就任这一职务。 布拉乌利奥·费雷拉·德索萨·迪亚斯是前任执行秘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议。它为有效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目标之一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法律框架: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该议定书于2010年10月29日在日本爱知省名古屋通过,并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其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从而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常会于1994年11月和12月在拿骚(巴哈马) 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二次常会于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常会于1996年11月在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四次常会于1998年5月在斯洛伐克 布拉迪斯拉发举行。
缔约方大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于1999年2月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 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五次常会于2000年5月在肯尼亚 内罗毕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六次常会于2002年4月在荷兰海牙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七次常会于2004年2月在马来西亚 吉隆坡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八次常会于2006年3月在巴西库里提巴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九次常会于2008年5月在德国 波恩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十次常会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举行。
2012年生物多样性问题缔约方大会(第十一届缔约方大会)的在印度海得拉巴举行,该次会议借鉴了全球变暖的全球观点。
在"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主题下,数千名政府、非政府组织、土著人民、科学家和私营部门的代表于2014年10月聚集在韩国平昌,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届会议。
2014年10月6日至17日,缔约方讨论了《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及其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执行情况,这些目标将在本十年结束前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旗舰评估报告《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4》的结果为讨论提供了信息。
会议对旨在促进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2011-2020年)倡议进行了中期评估。
会议结束时,会议通过了“平昌路线图”,其中探讨了通过技术合作、资助和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实现生物多样性的方法。
《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常会于2016年12月2日至17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
《公约》缔约方第十四次常会于2018年11月17日至29日在 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2018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闭幕,达成了关于扭转全球自然破坏和威胁地球上所有形式生命的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广泛国际协议。各国政府同意加快行动,从现在到2020年实现2010年商定的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实现这些目标的工作将在全球、区域、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进行。
2010年是国际生物多样性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是其协调中心。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签署国在2010年10月名古屋的第十届缔约方大会上提出的建议,联合国于2010年12月22日宣布2011年至2020年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
有人批评《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由于西方国家抵制执行《公约》的南南条款,《公约》的执行受到削弱。《生物多样性公约》也被视为一个硬条约在执行轨道上变软的案例。有人主张将《条约》作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由缔约方大会审查违规和不遵守行为的论点也越来越有说服力。对参与国提交的报告以及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审查表明,实际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例如,欧洲联盟的第五次报告经常提到动物(特别是鱼)和植物,但根本没有提到细菌、真菌或原生生物。国际真菌保护协会已经评估了100多份《生物多样性公约》文件中的真菌覆盖范围,并对文件进行评定。他们发现,没有文件被评定为良好或充分,不到10%的文件被评定为接近充分或差,其余的文件被评定为有缺陷、严重缺陷或完全缺陷。此外,集约单作和人口爆炸论是需要解决的两个最相关的生物多样性问题。
从事生物多样性和医学研究的科学家担心《名古屋议定书》会适得其反,并将阻碍疾病预防和保护工作科学家被监禁的威胁会对科学研究产生寒蝉效应。非商业研究人员和机构,如自然博物馆担心维持生物参考资料的收集和机构间的资料交换会变得困难,医学研究人员对扩展协议使公开共享遗传信息(例如通过GenBank )非法的计划表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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