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出资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法律义务。在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定在很多年后,所以在实践中,很多股东在实际支付出资之前就需要转让股权。对于这一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有困惑,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底有没有股权?一般来说,股东权本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参与管理权上。从股东出资关系的联系来看,参与管理权的享有并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与出资义务的履行有着相对较远的联系。因此,原则上不应限制具有股东资格但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参与管理权。收益权以股东获得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要求支付的内容。公司红利来源于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收益权直接相关。因此,在限制未出资股东权利时,应限制与出资义务履行密切相关的权利。作为身份权,股东不应该出资而不存在,只是股东的权利主要受到收益权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令未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没有因出资而失去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