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是有向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的。对于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来说,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具备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