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程度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