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数额较小的,只认为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多次虚报、多报的数额较大,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是企业单位,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有知情人,且知情人有教唆行为,则可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简单的知道,则没事的。如用于工作,则性质就不一样了,因为我们现有的财经制度,单位预留的经费不是很多,常常以多报销一些费用来用于工作的其它用途,如果虚报、多报的部分能证明是用于工作的,只是违反了相关的财经制度,并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