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用地的界定、归属及审批手续的主旨是: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道路是指宽度满足一定条件的村间、田间道路,属于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应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但在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比例计算中不计入。
法律分析
1、农村道路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农村道路是交通运输用地(一级类编码10)之下的二级分类(编码104),该标准明确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可见,对于国道、省道、县道之外宽度南方大于等于1米、北方大于等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都属于农村道路,没有宽度上限限制,也没有路面是否硬化的要求。
2、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3、农村道路用地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明确:农村道路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因此农村道路用地只要履行了上述审批手续为合法用地,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属违规用地,但鉴于农村道路用地仍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在按照监察部15号令实施对地方政府问责计算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结语
农村道路的界定标准已明确,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道路是指宽度南方大于等于1米、北方大于等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农村道路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农村道路用地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包括市、县政府审批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农村道路用地应视为违规用地。然而,在计算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比例时,农村道路用地不计入分子和分母,因为它仍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