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形式包括:
一、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所谓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
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一、合同到期与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啊?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转移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