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条件是:
1、转让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2、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
3、转让人与受让人需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5、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意定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